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本市工业通信业用能设备更新工作,现将《上海市工业通信业用能设备更新专项扶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5年1月6日
上海市工业通信业用能设备更新专项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推进本市工业通信业用能设备更新工作,根据《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规〔2024〕53号)和《上海市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创新产品扩大应用的专项行动》(沪经信技〔2024〕355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对象和范围)
申请资金支持的工业通信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
(二)采购1级能效、2级能效及符合《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中节能水平及以上的用能设备,且购置设备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投入使用。
(三)补贴产品属于电机(电动机、永磁同步电动机、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泵(清水离心泵、石油化工离心泵、潜水电泵)、容积式空压机、通风机、冷水机组(热泵)、电力变压器、工业锅炉7大类产品,且已在中国能效标识网备案。
(四)工业通信业企业可以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的专用工业品供应链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企业)采购高效设备,也可以通过其他线上平台及传统线下方式采购高效设备。
发生重大环保、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或者有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不予支持。
第三条 (支持标准)
工业通信业企业采购高效设备,按照不超过新购1级能效设备投资额20%,新购2级能效设备投资额15%的标准予以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7大类产品中电机、泵、空压机、风机以额定功率为单位补贴,冷水机组(热泵)以制冷量(制热量)为单位补贴,电力变压器以额定容量为单位补贴,工业锅炉以蒸吨为单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分类 |
产品 |
1级能效补贴标准 |
2级能效补贴标准 |
电机 |
电动机 |
额定功率≤22kW:120元/kW |
额定功率≤22kW:60元/kW |
永磁同步电动机 |
140元/kW |
70元/kW |
|
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 |
60元/kW |
30元/kW |
|
泵 |
清水离心泵 |
/ |
100元/kW |
石油化工离心泵 |
600元/kW |
300元/kW |
|
潜水电泵 |
400元/kW(包含电机) |
225元/kW(包含电机) |
|
空压机 |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
300元/kW |
/ |
风机 |
通风机 |
200元/kW |
100元/kW |
冷水机组/热泵 |
冷水机组/热泵 |
100元/kW(单位制冷/热量补贴) |
60元/kW(单位制冷/热量补贴) |
变压器 |
电力变压器 |
50元/kVA |
30元/kVA |
锅炉 |
工业锅炉 |
1蒸吨及以下: |
1蒸吨及以下: |
第四条 (部门职责分工)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协调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审核、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加强后续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补贴资金的统筹安排,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审核,组织具体实施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第五条 (平台企业职责)
平台企业根据要求协助开展线上采购设备的产品审核、政策宣传推广等事宜,并安排专门团队受理咨询和投诉处理等。
第六条 (资金来源)
本次设备更新补贴资金从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中的“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统筹安排。
如果后续国家出台关于工业通信业领域用能设备更新的新政策,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实施。
第七条 (补贴资金申请)
申请补贴的工业通信业企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能实现免于提交的,可以免于提交):
1.《上海市设备更新补贴专项申报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技术参数证明材料(复印件);
4.固定资产折旧相关证明;
5.设备投入使用证明;
6.在平台企业外的其他渠道采购的,还需提供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
第八条 (审核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综合评定等流程后,对拟通过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资金使用额度,并按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
补贴资金申报全年开放,采取“常年申报,常年审核,每季度集中拨付”方式,由申报主体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第九条 (监督管理)
工业通信业企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不得利用补贴政策倒买倒卖补贴产品。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有关部门将追缴补贴资金,并视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工业通信业企业对财政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