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绍华:
杨浦区人民政府四平路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现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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