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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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沪府办发〔201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交通港口局、市政府新闻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0年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十一部门关于本市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涉烟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合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要求
  (一)目标。依法坚决制止非法生产、销售卷烟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活动,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维护上海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要求。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法,由各区县政府对辖区的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打击涉烟非法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积极推行长效监管措施,确保综合治理取得实效。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各区县政府要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
  二、明确各有关部门责任分工
  (一)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批发烟草专卖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等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烟草专卖部门依法查处。
  (二)对涉烟非法经营行为人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及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印制和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在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烟丝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在固定场所内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四)对本市卷烟生产企业伪造卷烟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生产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由质量技监部门依法查处。
  (五)对在本市陆上道口、铁路、公路、机场、码头、汽车货运站、停车场等处和物流仓储环节发现挟运假冒卷烟的,由交通港口、商务等部门及时移送烟草专卖部门依法查处。
  (六)对擅自占用道路非法经营卷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将暂扣的卷烟移送烟草专卖部门依法处置。
  (七)对查获的假冒卷烟商标和假冒商标卷烟,送交烟草专卖部门统一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对涉烟制假窝点、售假团伙实施重点打击。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执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协调、管理和监督
  (一)商务部门要把综合治理作为本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加强协调和执法协作,形成卷烟领域打假合力。
  (二)财政部门要配合搞好卷烟领域打假的相关经费保障,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拨付,并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新闻部门要配合做好有关新闻发布工作,并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涉烟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对举报、协助查处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等涉烟非法经营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酌情给予奖励。
  市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为“12313”。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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